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分为A一般困难、B困难和C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困难总数原则上不超过院系总人数的18%)。
(一)能支付全部个人生活基本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二)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三)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殊困难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4.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5.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8.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9.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认定程序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贫困生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
首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所在院(系)认定评议小组,(因特殊原因不适宜学生评议的,经逐级审查批准,可不必依据学生评议结果进行认定)。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委会)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该证明学生手里有可提供,没有不强制。)
2.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3.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4.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二)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定。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如遇落实资助政策,贫困生的认定工作,可根据入学时间长短,决定是否开展学生评议和评议方式。其它特殊原因不适宜学生评议的,经逐级审查批准,可不必依据学生评议结果进行认定。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院(系)审核评定
院(系)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各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公示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院(系)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异议材料要真实有效)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五)建立贫困生档案和电子信息库
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各分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材料、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后将汇总名单交院认定工作组最终确认。各院(系)再根据学院认定工作组的认定结论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